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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4-012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公司

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重新
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义煤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
易,经双方共同协商,对原《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的部分条
款进行了修订。现拟按照修订后的内容重新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

为三年。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
     2.上述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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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95891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1997 年 12 月 2 日

    注册地址: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杨联合

    注册资本:342,671.74 万元

    经营范围:对采选业、化工业、铝工业等行业的投资;铁路专

用线煤炭运输;发电;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种

植业;养殖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需前置审批

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经营)。

    义煤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审计)        2022 年度(已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1,466,736.65                   1,803,543.78

净利润(万元)                   -29,097.62                       10,581.21

  财务指标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审计)
总资产(万元)                 4,650,182.51                   4,875,029.66

净资产(万元)                    82,309.03                      106,638.43

       义煤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义煤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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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定价及结算原则
   1.综合服务费定价原则

   (1)政府定价:适用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以有

权机关最近一次发布的价格为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

指导价的合理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

   (2)市场价:实行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销售地或服务提供地

的近期市场价为准。

   (3)成本加成价:若无可比市场价格的,则以合理成本费用加

上合理利润后构成的价格为准。

   (4)协议价:若无可比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2.本协议约定商品和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按实际发生量和服务

单价核算。

   3.一方如果需要调整商品单价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经对方

书面认可。

   4.综合服务费用结算原则

   (1) 根 据实际发生额按月滚动结算或双方认可的结算周期进

行结算。

   (2)按月结算的项目,双方应于每月 12 日前,向对方支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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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应付款项:以双方认可结算周期进行结算的,结算日期另行约定。

    (3)一方不按规定如期支付有关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逾期

30 日后,另一方可用书面形式要求中止相应交易或服务。在收到该

书面通知 15 日内,仍未支付有关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则相应交

易或服务的效力即告终止。但该效力的终止,并不影响此前已经发

生的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1.房屋租赁: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本加成价执行,在成本基础

上加价 5%(按实际租赁面积另行签订协议)。

    2.矿山救护服务:服务费用依据需要服务煤矿的核定产能,按

2.25 元/吨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

    3.供电/电力服务:执行成本加成价,即网购价加 0.0248 元/

度管理费。

    4.煤炭销售业务

    (1)非上市煤炭业务委托管理:按煤炭销售量的 2 元/吨标准

收取委托管理费。

    (2)煤炭供应:执行当地市场价格。

    5.物资采购代理:按采购额的 2%收取代理服务费。

    6.其他

    (1)鉴定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收取。

    (2)矿工报等新闻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收取。

    (3)通讯与网络服务:比照国家资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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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备租赁服务:按照(折旧费+当期应承担的维修费+管理

费)*105%,确定设备租赁价格。

    (5)工程施工服务: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

    (6)装车服务费(煤矿装车):执行当地市场价格。

    (四)乙方等关联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1.矿山医疗急救:依据需要提供矿山医疗急救的煤矿核定产能,

按照 0.5 元/吨收取矿山医疗急救费用。

    2.煤炭销售:执行当地市场价。

    3.房地产租赁、房屋托管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本加成价执

行,在成本基础上加价 5%(按实际租赁面积和托管清单另行签订协

议)。

    4.工程施工、修理服务: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执

行。

    5.医疗服务:结合等级医院和医保局定价标准执行。

    6.后勤服务: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后勤服务,包括机关食堂、

澡堂、宿舍、环卫绿化、幼儿教育、计划生肓和工农关系等。收费

标准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本加成价执行,在成本基础上加价 5%。

    7.担保服务:按照上年末担保金额的 1%计算收取。

    8.其他

    (1)职工培训: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收取。

    (2)设备检测费:参照国家规定内部协商收取。

    (3)会议、住宿等服务:执行当地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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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材料配件销售:执行当地市场价(通过招标定价)。

    (5)设备销售:执行当地市场价。

    (6)印刷服务:执行当地市场价。

    (7)招投标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的合理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

    (五)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及其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30 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当一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及

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助对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3.一方违反本协议和已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致使对方遭受损

失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各

自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甲乙双方经综合分析和比较,如有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质量优于对方,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同

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项交易的通知。

    5.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被终止或宣告无效

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6.本协议未尽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根据双方的具体需要另行

签订协议。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决策

                               6
后生效,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环节,公司与
义煤公司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
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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