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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30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
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