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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4-017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1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

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

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

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2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

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

求的施行起始日开始执行。

    (四)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3
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22年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一)合并报表影响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项目                                                               调整数
                     度(追溯调整前)            年度(追溯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7,861,340.62              988,731,854.04     220,870,513.42
递延所得税负债                                          84,063,716.39      84,063,716.39
盈余公积                   522,452,279.19              532,872,781.16      10,420,501.97
未分配利润               4,841,344,516.02            4,961,520,958.54     120,176,442.52
少数股东权益               701,015,207.36              707,225,059.90       6,209,852.54
所得税费用                 297,663,915.75              298,058,803.60         394,887.85
少数股东损益               288,891,461.55              289,551,335.46         659,873.91

     (二)母公司报表影响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项目                                                               调整数
                     度(追溯调整前)            年度(追溯调整后)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73,716,674.08     1,407,869,304.02   134,152,629.94
递延所得税负债      525,011,121.45      551,022,311.82     26,011,190.37
盈余公积            331,004,913.85      341,425,415.82     10,420,501.97
未分配利润          183,042,558.48      280,763,496.08     97,720,937.60
所得税费用         -213,117,495.79      -214,183,551.84    -1,066,056.05

     三、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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