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3-30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程序,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当于

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

者书面传签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

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