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安泰集团:安泰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03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为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
         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
第六条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
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
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3
第十一条   除上述之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
           适用);

           (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
           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
           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

第十二条   除上述之外,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4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和任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
           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5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上条及本条前款的规
           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
           算。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一节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7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对重大事
          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8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9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10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
           急情况下,在保证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题,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报请独立董事召集人审定。会议如需临时增加议题,须
           报独立董事召集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部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逐项研究讨论会议议题。议题相关部门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各项议题充分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11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全部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根据公司档案
           管理规定按年度及时归档,并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会议的
           全部文件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12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其他工作程序应遵循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13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14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