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安泰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03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明确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
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地位
(一)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
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
东大会负责。
(二)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并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应当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原则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四条 临时会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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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6.经理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1. 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2.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3.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列席董事会的人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监事有权选择是否列席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六条 提案的拟定
(一)董事长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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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及上市;
3.收购公司股票;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5.董事长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的提名。
(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2.公司贷款、担保;
3.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出售、
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4.在总经理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提名、任免;
5.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的议案;
2.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3.协助财务负责人拟定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有关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兼并、置换方
案的拟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聘请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及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律师等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认真讨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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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
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在讨论评审的基础上拟定具体方案,该方案应当充分说明项目有关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盈利预测、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等。
(六)有关公司关联交易的提案应详细说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的基本
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
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七)有关公司贷款的提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贷款的用途、贷款
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八)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提案的拟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并要
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名单;
(4) 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5)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 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
(7)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 发展前景的说明;
(9)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必要文件。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2.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调查完成后做出详细的调查分析报告。
(九)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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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十)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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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一)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
将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二)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三)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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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董事的出席
(一)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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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4)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5)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二)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
明确的委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公司、会议召集人、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三)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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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1.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2.董事姓名;
3.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4.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三)在现场会议的情况下,表决票应在董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
由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
回。
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
每位董事。
(四)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五)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一)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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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三)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一)除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
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三)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
准。
第十五条 回避表决
(一)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二)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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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
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
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
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
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十八条 暂缓表决
(一)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
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二)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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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5)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7)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8)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签字
(一)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
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二)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一)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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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二)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专项基金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可设立董事会专项基金。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
当年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三)董事会基金用途:
1.董事、监事的津贴;
2.董事会议的费用;
3.以董事长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4.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5.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四)董事会专项基金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附则
(一)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二)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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