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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泰集团:安泰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7-12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ANTAI GROUP CO.,LTD.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七月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参股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各位提交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请予以审议。

       公司与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合资成立了龙泰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或“参股公司”),依托参股公司的供应链贸易优势,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安泰型钢”)及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宏安焦化”)与参股公司拟开展相关产品的日常销售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甲方”)将分别与龙泰公司(“乙方”)

就双方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签订《H 型钢 2024 年度销售协议》《焦炭 2024

年度销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泰型钢向龙泰公司销售 H 型钢,预计 2024 年 7-12 月,总协议量不

超过 21 万吨,按目前 H 型钢产品的市场价格测算,预计交易总额不超过 8 亿元;

       (二)宏安焦化向龙泰公司销售焦炭,预计 2024 年 7-12 月,总协议量不超

过 9 万吨,按目前焦炭产品的市场价格测算,预计交易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上述交易的定价、结算政策及付款方式等均严格遵循相关产品以及供应

链贸易业务的市场化原则。实际执行中,甲方每月向乙方提前提供预计生产计划,

乙方根据甲方预计生产计划向甲方提供意向订单计划,包括详细的产品需求数量、

规格、材质、标准、运输方式、交货要求等;乙方按甲方确认后的订单计划预付

相应货款;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或订货计划组织交货;并按照当期产品销售及价格政策

确定的结算价格办理结算。具体以双方签订的 H 型钢/焦炭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协议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协议期满后,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对方

终止双方间的合作,否则协议条款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关联交易规定

的前提下仍然有效,但双方应当最迟不晚于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重新签订下一
年度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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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漳州龙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DJNYG59P

    成立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 333 号综合楼 5103 室

    法定代表人:陈毅坚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股东情况: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1%,安泰集团持股 49%。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焦;石油制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公司委派副总经理王俊峰先生担任龙泰公司的副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龙泰公司构成公司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龙泰公司系本公司与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供应链贸易

公司。龙泰公司将依托股东双方各自的优势,快速拓展相关产品市场,稳步做大

供应链贸易业务,具备持续履约能力。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审查意见,一致认为:依托参股公司的供

应链贸易优势,双方开展日常销售业务系正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和结算政策等

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了稳定产品销售,应对市场波动风险,依托参股公司的供应链贸易优势,
双方开展相关产品的销售业务系正常经营所需;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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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政策及付款方式等均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等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参股公司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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