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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泰集团:安泰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4-12-07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 2024—050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主要诉求及金额:请求判令被告汾西瑞泰以 183,951,049.59 元(暂

        定数)的价格收购原告安泰能源所持有其 14%的股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安泰能源”)持有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被告,以下简称“汾西瑞泰”)14%股权,因汾西瑞泰及其控股股东损害其他

股东利益,安泰能源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次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汾西瑞泰收购安泰能源所持股份,于近日收到榆次区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
通知书[(2024)晋 0702 民初 9757 号]。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汾西瑞泰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目前注册资本 83,300 万元,其中山西汾西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出资 59,138 万元,持股比例

为 70.994%,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安泰能源出资 11,662 万元,持股比例为 14%。

汾西瑞泰持有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行煤业”)、山西

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明煤业”)、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珠煤业”)各 50%的股权。

    2021 年 3 月,被告在未履行任何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正行煤业、正明
煤业、正珠煤业三矿资产划转给第三方企业,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完成了三矿管理
权移交工作。安泰能源在获悉该相关情况后,遂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涉,均无果。

    2024 年 3 月,安泰能源再次向被告交涉重组事项时,被告提供了一份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4 日的关于三矿划转事宜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但实际情况是,汾西瑞

泰当日并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且此时三矿经营管理权已经移交。该股东会决议文件

已被榆次区法院判决为不成立。

    (二)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请求判令被告汾西瑞泰以 183,951,049.59 元的价格收购原告安泰能源所持有

的 14%的公司股权 (该价格暂按出资本金加截止到 2024 年 7 月 31 日止的利息计算,

最终价格以本金加实际支付前的所有利息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全部由

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安泰能源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案尚未

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诉讼事项说明

    就上述三矿的股权划转事宜,安泰能源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已获

受理[(2024)晋 0781 民初 71 号],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停止对汾西瑞泰的侵权行为,

不得违法办理对三矿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将违法取得对三矿的实际

控制权及经营管理权恢复原状并予以归还给汾西瑞泰;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对给汾西

瑞泰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