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冠豪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6-18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2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及会议材料于2024年6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
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先龙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
股东合法权利,董事会同意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
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冠豪高新独立董事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实际,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冠豪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治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
和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魏璐沁先生(简历见附
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2030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的议案》。
为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满足各利益相关方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
根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上
级主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工作要求,公司对标行业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结
合发展实际,研究编制了《2030 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董事会认为该规划科
学设定了公司 2029 年碳达峰、2060 年碳中和的目标,并细化涵盖了环境、社会
及治理的目标,是将可持续发展议题融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一项有效举措,推动
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各业务领域深入贯彻、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意《2030
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ESG 专项报
告参考指标体系》等规定,结合公司 2030 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利益相关方的
期盼,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冠豪高新 2023 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
附件:简历
魏璐沁先生,1987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中国纸业投资
有限公司能源业务部主管;战略发展部主管;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战略发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东冠豪新港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魏璐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385,000 股(其中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 170,000 股),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