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导航:北方导航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01-04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
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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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
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
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及发展
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
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
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
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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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
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或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四)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五)召开业绩说明会、反向路演以及重要投资者交流
活动情况;
(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批准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提交给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进行审核并拟定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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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附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后提交公告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并向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
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
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
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
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审核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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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
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落实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
规定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
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
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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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负责公司的保密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披露保
密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对信息披露保密
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信息披露失泄密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
管理。贯彻执行保密委员会和董事长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
方针及意见;对拟披露信息根据保密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负
责组织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档案,并向董事长汇报信息披
露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军品
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应选择具有保
密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服务。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审计等相关机构,必须与公司签订保
密协议,具体按照公司《涉密项目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提供
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查、审批。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涉密资料
的,资料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军品业务对外披露信息的审查、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如下:
(一)业务基础资料提交部门的经办人员对拟披露信息
进行脱密,自查后报部门领导进行审查;
(二)部门领导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部门领导确定
不涉密的,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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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部门领导不确定保密情况的,可提请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复查,复查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保密管理部门审核
备案;
(三)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后,
方可提交给证券事务部门。
第七章 相关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沟通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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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
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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