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宁夏建材:宁夏建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28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 1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714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斐然

                    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

                    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2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

                    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

                    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会议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林先生

                    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

                                                                               第 3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34,475,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5 人,代表股份 21,260,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5%。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合计 316 人,代表股份共计 255,735,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48%。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

                    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第 4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5 项,分别为: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

                    案》

                             3.《关于公司董事于凯军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一致,

                    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第 5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19,594,48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2.17%;反对股份数为 1,325,4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6.23%;弃权股份数为

                    34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60%。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3,934,59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30%;反对股份数为 1,591,3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62%;弃权股份数为

                    209,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8%。

                             3.《关于公司董事于凯军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3,268,79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04%;反对股份数为 2,209,3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86%;弃权股份数为

                    257,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0%。

                                                                               第 6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1,413,70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8.31%;反对股份数为 4,107,688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61%;弃权股份数为

                    213,8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8%。

                             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3,493,49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12%;反对股份数为 1,977,7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7%;弃权股份数为

                    26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0%。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第 7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第 8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悬默洋毳钅手 晷甘‖帚】孑毛惑  fE(辜


                                           (此 页无 正 文                    ,     为 《国浩律师 (银 川 )事 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⒛⒛ 年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踯觯
                                                                                                                         赢遢
                                                                                                                                   ● 蒯丿
                                                                                                                                     1臼 2J。




                                                                                                                     负 责 儿

                                                                                                                                                             柳 向阳



                                                                                                                     经办律师:/》 漉
                                                                                                                                                             金          晶



                                                                                                                     经 办律师                :          粼                        竺L
                                                                                                                                                             李斐然




                                                                                                                           二 ○二 四年十 二 月 二十 七 日




 北 京/上 海 /深 ll'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西 安/南 京/南 宁 /氵 齐南 /重 ″ 苏 州/长 沙 /太 原 /武 汉 /贵 阳 /鸟 鲁 本齐 /郑 州/石 家 Fb/合 月⒐ 海 南 /青 岛/南 昌 /大 连彳 即         港/巴 黎/马 德 里 /而 圭谷/斯
 彳薰 售卒尔 陲          h
                  /夕 η么
                                                                                                                                                                                                            '香
BElJ|NG/sHANGHAl/sHENZHEN/HANG曰 HOU/GUANGzHOU/κ UNM|NG/T|ANJ N/CHENGDU/NlNGBo/FUZHOU`XrAN`NANJ|NG/NANNING/JlNAN/CHONGQ|NG/sUzHOU/CHANGsHA`
             J GUlYANG/URUMQ|`ZHENGzHOU/sHlJ AzHUANG/HEFEl/HAlNAN/Q|NGDAo`NANCHANG`DAuAN/YlNCHUA卜 V HONG KONG/PAR|s/MADR|D/sL|CON VALLEY`
TA YUAN AAlUHA卜
sTOCκ HOLM/NEVV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