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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吉伟莉)2024-04-11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我们作为洪城环境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

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则,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

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2023年召开的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

[2004]1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

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就 本 人 2023年 度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汇 报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吉伟莉: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近年来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

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十几项,参编教材5部,出版专著1部;主持建设《管理会

计》慕课和参与主讲《成本会计》慕课均获得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股东
            本年                  其中:以
                       亲自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大会
   董事    应参加                 通讯方                缺席
                       出席                   出席               次未亲自     出席
   姓名    董事会                 式参加                次数
                       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次数
            次数                   次数

  吉伟莉        13      13          11          0        0            否          1

  (二)出席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吉伟莉                 6                     6             0           0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吉伟莉                 1                     1             0           0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3 年,我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维护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年内,我在洪城环境公司治理、重大投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内控建设、高管薪酬、现金分红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作为

独立董事,我在发表独立意见前,详细了解事项、跟踪事项进展情况,并与公司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江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法

规条文编制学习文件,同步学习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同时,我也关注

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公司有关的宣传和报道。

   2023 年,我通过实地考察、会谈沟通、查阅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董职责,

公司已为我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配合。董事会审议的

所有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我们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同时积极为我

履行职责提供各种协助。我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并投

出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年内也未对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发表了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

的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回避了表决;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对关联方所提供的商品形成依赖关系。

   (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所有担保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对本

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有其他担保行为。公司报告期内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

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

程中认真尽责,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并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的

交流和沟通,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而且审计委员会

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专业审计团队,审计团队执业经验

丰富,勤勉尽责,严谨敬业,在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我们同意公

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了 2022 年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090,112,0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拾股派现金股利 4.34 元人民币(含

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474,533,814.96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年度。

    公司《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经营发展需要及未

来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能保证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以下简称《指引》)和江西证监局《关

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通知》(赣证监函[2014]27

号)、《关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补充通知》(赣

证监函[2014]36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事项中的承诺仍在承诺期内,公司

及股东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23 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并持续关注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促进了公司更加严格地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我们认为: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持续完善

公司治理,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

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障。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13 次会议,并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审计委员会 6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

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在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在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

会审议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等决策过程中,我们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

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我们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履行了法

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

地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做了披露,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

情形。

    (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

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认为:报告期内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及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收益的最大化。

     (十一)董事、监事、高管薪酬

    公司此次对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式有效、薪酬确

定合理,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兼顾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