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环能: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3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
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
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办
理。
第二章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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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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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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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则相应规
定执行。
第三章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应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
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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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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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规则的,中
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
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
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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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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