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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农化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5-28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4 年 5 月 27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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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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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四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