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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07-1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董监高减持股份时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监高实际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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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监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监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下列期间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或者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
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董监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合法
交易本公司股票。若其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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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人员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
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关于
董监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
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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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
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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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
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
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后生效。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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