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10-30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审计部
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等规定,对公司及
其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
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
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严格遵守《中



                                   1/6
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
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等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
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
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
使用信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相关部门人员协助或配合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2/6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
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3/6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报送权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如实报送业务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监督检查权
   有权检查生产、财务、投资、经营活动等业务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有权检查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信息管理部门应提供技术支持;有权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
办法取得相关资料。
   (三)知情权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可列席有关会议,并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四)制止权
   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
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五)建议或意见权
   针对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内部控制建立或执行不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等事项,
有权向公司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得因其业务经过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而
代替、减轻或解除其应有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经营计划,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并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4/6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要求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包括
就地审计、送达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一)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
部门。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
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
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
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获取的审
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
见;
   (五)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人员任免、业绩考核、
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总结,为改进完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监督成果,以提高审
计工作效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或处罚
的意见,报请总部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5/6
   (一)拒绝、阻挠、干扰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资料的,或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
匿、篡改、伪造、毁弃内部审计有关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造成公司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纠正审计问题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
处理或处罚的意见,报请总部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