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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变更的公告2024-11-23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4-087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
                        质押情况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第一大股东梁
桐灿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广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集团”)持有公
司股份 64,341,1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35%。为优化融资成本,本次宏
宇集团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先后办理解除质押及再次质押,目前其累计质押
股份 64,341,152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梁桐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宇集团持有公司
股份 438,797,9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88%,累计质押股份 302,852,152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69.02%,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9%。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宏宇集团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
质押登记及新增质押登记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24 年 7 月 24 日,宏宇集团将其持有的科达制造 64,341,152 股无限售流通
股办理了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近
日,上述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广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                                                    64,341,152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00%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35%
 解除质押时间                                                   2024 年 11 月 21 日
 持股数量                                                            64,341,152 股

                                       1
                 持股比例                                                                             3.35%
                 本次相关质押变更后,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                                      64,341,152 股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00.00%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35%

                    本次相关债务人提前清偿上述股权质押项下的融资债务,宏宇集团提前解除
             相应股权质押,旨在优化其融资成本。
                    二、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21 日,宏宇集团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
             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        本次              是否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                              是否为            质押          质押                                  质押融资资
           控股股    质押股数              补充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名称                              限售股            起始日        到期日                                  金用途
             东        (股)              质押                                        比例       比例
广东宏                                                                                                  用于广西宏
                                                                         澳门国际银
宇集团                            无限售           2024 年 11 2025 年 10                                胜陶瓷有限
            否       64,341,152            否                            行股份有限 100.00%      3.35%
有限公                            流通股            月 21 日   月 29 日                                 公司生产经
                                                                             公司
  司                                                                                                    营资金周转

                    注:(1)梁桐灿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宏宇集团及梁桐灿先生互
             为一致行动人。
                    (2)上述股份的解质以质权人实际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为准。

                    2、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
             保障用途。
                    3、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21日,梁桐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宇集团的累计质押股份
             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本次质押变 本次质押变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 已质押      未质押 未质押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更前累计质 更后累计质
                                                                    持股份   总股本 股份中 股份中      股份中 股份中
  名称        (股)          例       押数量     押数量                            限售股 冻结股      限售股 冻结股
                                                                      比例     比
                                       (股)     (股)                            份数量 份数量      份数量 份数量
                                                                                    (股) (股)      (股) (股)
  梁桐灿     374,456,779    19.52%   238,511,000    238,511,000     63.70%   12.44%     0       0          0       0
广东宏宇
集团有限      64,341,152     3.35%    64,341,152     64,341,152    100.00%   3.35%       0        0           0    0
    公司
    合计     438,797,931    22.88%   302,852,152 302,852,152        69.02%   15.79%      0        0           0    0

                    注:上表出现的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的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
    三、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1、梁桐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宇集团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质押股份到期
情况如下:
                                                                           单位:股
                            到期质押股份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    对应融资余额
 股东名称      到期日期
                                 数量          份比例     股份比例      (万元)
             未来半年内         14,301,000       3.26%        0.75%           7,900
梁桐灿及
宏宇集团     未来一年内
                              135,141,152       30.80%       7.05%           79,905
             (不含半年内)
            合计              149,442,152       34.06%       7.79%           87,805
   备注:上表对应的融资余额情况包含本次质押对应的后续融资金额;上表出现的合计数
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的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梁桐灿先生及相关融资主体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
源包括但不限于宏宇集团及旗下子公司的经营收入及其自筹资金。本次质押的风
险可控,在质押期限内,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梁桐灿先生将采
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如有相关股份质押及
解除质押计划,梁桐灿先生将按照实际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亦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公告披露日,梁桐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宇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
经营产生影响。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梁桐灿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提名了两位董事
候选人,其一致行动人宏宇集团及旗下子公司与公司有机械设备购销及合同能源
管理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往来、并与公司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除上述已披露的
信息之外,公司与梁桐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宇集团在产权、业务、资产、人
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治理及董事会构成产生影响,不会
影响梁桐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业务等方面的往来,不会导
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梁桐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宇集团不存在需履行
的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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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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