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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统一股份: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6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保证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会议,公
司综合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是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的支持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
上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 1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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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出现辞职、免职、丧失资格等情形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
员职务,并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和规划、ESG 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 领域相关政策、

ESG 报告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
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组织协调公司 ESG 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八)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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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和战略与 ESG 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 ESG 相关事
项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查后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将讨
论和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通讯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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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做出之日起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战略决

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此之外与现有其他制
度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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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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