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13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4-01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会颁布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进行了修订完善。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后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以
下简称《对照表》)。除《对照表》所列修订外,本次因增加条款,其他条款序
号依次顺延,涉及章程条款引用之处,序号亦作相应变更。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1
附件: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 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 选举一名董事、非职工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举一名董事、非职工监事时不适用累积 制)。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投票制)。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列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程序提名: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事、非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职工监事候选人。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项报告;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大会;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东征集投票权; 和理由。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2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
项事项应当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 一百 〇八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作;
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〇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3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
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资本、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
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