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康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13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构,完善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康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当届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召集人
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1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公司控
股股东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要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7 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2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
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