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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87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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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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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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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61,163,12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0.73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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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夏华悦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7,830,612         98.9830    42,959,892         1.0081   372,618        0.008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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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05,948,925           93.9074    45,411,591         6.0407   388,818        0.051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3,622,069         98.8843    47,119,398         1.1057   421,655        0.01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3,622,069         98.8843    47,130,529         1.1060   410,524        0.00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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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276,456         98.9231    45,492,342         1.0676   394,324        0.009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2,920,788         98.8678    47,851,516         1.1229   390,818        0.009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228,356         98.9220    45,520,442         1.0682   414,324        0.009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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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8,338,474         98.9950    42,417,630         0.9954   407,018        0.009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8,256,885         98.9930    42,506,288         0.9975   399,949        0.0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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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A股        4,216,258,764         98.9461    44,517,340         1.0447   387,018        0.00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959,924         98.9391    44,805,049         1.0514   398,149        0.0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6,590,076         98.9539    44,146,028         1.0360   427,018        0.01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606,393         98.9308    45,144,111         1.0594   412,618        0.009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846,024         98.9365    44,890,080         1.0534   427,018        0.01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7,472,251         98.9746    43,280,053         1.0156   410,818        0.009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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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一)至(十五)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选举
         夏华悦先生
  1                    708,416,824      94.2357    42,959,892      5.7146   372,618        0.0497
         为董事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及
  2                    705,948,925      93.9074    45,411,591      6.0407   388,818        0.0519
         202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
         预 计 的 议
         案》
         《公司 2023
  3      年度董事会    704,208,281      93.6759    47,119,398      6.2679   421,655        0.0562
         工作报告》
         《公司 2023
  4      年度监事会    704,208,281      93.6759    47,130,529      6.2694   410,524        0.0547
         工作报告》
         《公司 2023
  5      年年度报告    705,862,668      93.8960    45,492,342      6.0515   394,324        0.0525
         及摘要》
         《公司 2023
  6      年度利润分    703,507,000      93.5826    47,851,516      6.3653   390,818        0.0521
         配预案》
         《公司 2023
  7      年度财务决    705,814,568      93.8896    45,520,442      6.0552   414,324        0.0552
         算报告》
         《关于计提
         及转回资产
  8                    708,924,686      94.3033    42,417,630      5.6425   407,018        0.0542
         减值准备的
         议案》
         《关于申请
  9      银行综合授    708,843,097      94.2924    42,506,288      5.6543   399,949        0.0533
         信额度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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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办理具体
         事 宜 的 议
         案》
         《关于修订
  10     <公司章程>    706,844,976   94.0266   44,517,340   5.9218   387,018   0.0516
         的议案》
         《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
  11                   706,546,136   93.9869   44,805,049   5.9601   398,149   0.0530
         事规则>的
         议案》
         《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
  12                   707,176,288   94.0707   44,146,028   5.8724   427,018   0.0569
         制度>的议
         案》
         《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
  13                   706,192,605   93.9399   45,144,111   6.0052   412,618   0.0549
         管理制度>
         的议案》
         《关于修订
         <累积投票
  14                 706,432,236     93.9717   44,890,080   5.9714   427,018   0.0569
         制 实 施 细
         则>的议案》
         《关于制订
         <会计师事
  15                 708,058,463     94.1881   43,280,053   5.7572   410,818   0.0547
         务所选聘制
         度>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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