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87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61,163,12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0.73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夏华悦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7,830,612 98.9830 42,959,892 1.0081 372,618 0.008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05,948,925 93.9074 45,411,591 6.0407 388,818 0.051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3,622,069 98.8843 47,119,398 1.1057 421,655 0.01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3,622,069 98.8843 47,130,529 1.1060 410,524 0.00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276,456 98.9231 45,492,342 1.0676 394,324 0.009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2,920,788 98.8678 47,851,516 1.1229 390,818 0.009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228,356 98.9220 45,520,442 1.0682 414,324 0.009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8,338,474 98.9950 42,417,630 0.9954 407,018 0.009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8,256,885 98.9930 42,506,288 0.9975 399,949 0.0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A股 4,216,258,764 98.9461 44,517,340 1.0447 387,018 0.00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959,924 98.9391 44,805,049 1.0514 398,149 0.00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6,590,076 98.9539 44,146,028 1.0360 427,018 0.01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606,393 98.9308 45,144,111 1.0594 412,618 0.009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5,846,024 98.9365 44,890,080 1.0534 427,018 0.01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17,472,251 98.9746 43,280,053 1.0156 410,818 0.009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一)至(十五)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选举 夏华悦先生 1 708,416,824 94.2357 42,959,892 5.7146 372,618 0.0497 为董事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及 2 705,948,925 93.9074 45,411,591 6.0407 388,818 0.0519 202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 预 计 的 议 案》 《公司 2023 3 年度董事会 704,208,281 93.6759 47,119,398 6.2679 421,655 0.0562 工作报告》 《公司 2023 4 年度监事会 704,208,281 93.6759 47,130,529 6.2694 410,524 0.0547 工作报告》 《公司 2023 5 年年度报告 705,862,668 93.8960 45,492,342 6.0515 394,324 0.0525 及摘要》 《公司 2023 6 年度利润分 703,507,000 93.5826 47,851,516 6.3653 390,818 0.0521 配预案》 《公司 2023 7 年度财务决 705,814,568 93.8896 45,520,442 6.0552 414,324 0.0552 算报告》 《关于计提 及转回资产 8 708,924,686 94.3033 42,417,630 5.6425 407,018 0.0542 减值准备的 议案》 《关于申请 9 银行综合授 708,843,097 94.2924 42,506,288 5.6543 399,949 0.0533 信额度及授 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办理具体 事 宜 的 议 案》 《关于修订 10 <公司章程> 706,844,976 94.0266 44,517,340 5.9218 387,018 0.0516 的议案》 《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 11 706,546,136 93.9869 44,805,049 5.9601 398,149 0.0530 事规则>的 议案》 《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 12 707,176,288 94.0707 44,146,028 5.8724 427,018 0.0569 制度>的议 案》 《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 13 706,192,605 93.9399 45,144,111 6.0052 412,618 0.0549 管理制度> 的议案》 《关于修订 <累积投票 14 706,432,236 93.9717 44,890,080 5.9714 427,018 0.0569 制 实 施 细 则>的议案》 《关于制订 <会计师事 15 708,058,463 94.1881 43,280,053 5.7572 410,818 0.0547 务所选聘制 度>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