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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美药业:康美药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4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普宁市科技工业园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药生产基地二期综合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47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707,046,40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6.7389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志坚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独立董事骆涛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677,051,518     99.1908       16,761,059         0.4521       13,233,831       0.357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关于选聘会计
 1                           167,637,730        84.8229     16,761,059         8.4809    13,233,831       6.6962
       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冬梅、何凌一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