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4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号
债券代码:110076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466,755,454 股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17,680,353 股后的股本 1,449,075,101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送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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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总股本扣
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即 1,449,075,101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
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
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449,075,101×0.2)÷1,466,755,454≈0.1976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上述计算公式中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所述,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76)÷(1+0)=前收盘价格-0.197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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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陈保华先生、周明华先生、苏春莲女士、翁震宇先生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派发。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051905)不参与本次利润分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
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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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件规定的限
售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6-85991096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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