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13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4-101 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61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
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公开发行 1,842.60 万张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4,2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089.55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2,170.45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前年度(截至 2023 年度末)累计已使用可转
债募集资金金额 170,863.32 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0 万元,尚需支付募
集资金金额 2,792.57 万元,实际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11,131.2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金额与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合计数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募集资金
存储期间产生利息收入等影响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原因、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
新建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同意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同时
本次可转债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 11,131.27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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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公司将 4,466.60 万元用于“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DC
产业化技改项目”,剩余 6,664.67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4-087 号)。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基
于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投资新建项目的情况,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生物”)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
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
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董事会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海生
物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
称“工行临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拟存放募集资金
号 金额(万元)
1 工行临海支行 华海生物 1207021129200347435 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 4,466.60
公司 ADC 产业化技改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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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丁方“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DC 产业化技改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
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
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
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丁方存单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
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丁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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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
因工作需要,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浙
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DC 产业化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
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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