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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

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

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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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管

理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落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与财务资产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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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 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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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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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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