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01-16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听取
公司管理层汇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铜箔加工费变化情况,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出于谨慎性考
虑,公司拟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公司修订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该等修订合法、合规,预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工
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
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公司修订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需要,充分论证了本
次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公司修订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该等修订合法、合规,
前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
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公司修订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该等
修订合法、合规,前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吕文栋
郑远民
郑登津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