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1-23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1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
供的担保余额为 19,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方上海豫光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
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和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3 年度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0)和《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经营发展需要,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
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上海
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19,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8 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 弄 11 号 3 楼 303 室-K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
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
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
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 100%股权
9 、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上 海 豫 光 资 产 总 额
494,425,552.50 元,负债总额 339,286,882.04 元,净资产 155,138,670.46 元,
资产负债率 68.62%;2022 年 1-12 月利润总额 31,278,158.82 元,净利润
23,433,492.26 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826,259,967.67 元,
负债总额 660,334,971.99 元,净资产 165,924,995.68 元,资产负债率 79.92%;2023
年 1-9 月利润总额 22,432,026.57 元,净利润 10,786,325.22 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主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为自 2024 年 1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
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
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
人民币¥30,000,000(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本金余额,及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
主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汇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
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涉及外币放款、外币业务结算、授信额度计算及其占用
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5、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
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
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
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
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
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发生的垫款、
票据贴现项下所追索的汇票票款、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
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对于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为实现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得的款项,保证人同
意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债权人有权变
更上述顺序且无需经保证人或其他主体同意,也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其他主
体。
7、保证期间:
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
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日;“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日”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
笔债务为分期清偿的,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上海
豫光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上海豫光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
合理性和必要性。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偿还能力
有充分的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4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7.3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
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55%;公司对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29,8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7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