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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2-2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专员为具体执行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指导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沟通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专员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工作报告;
   (三)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七)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八)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