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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4-02-2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附件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见附件 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前款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4),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并传递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及时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若属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交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备查,并按规定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
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
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
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确认意见书
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 3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附件 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确认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第七条: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本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单           所在单位
序                身份证号码/             岗位/              联系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姓 名                      位/部            与公司的                                                                    登记人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职务               电话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 容        所处阶段        时间
                                  门               关系
附件 3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相关信息, 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
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
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
记备案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
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
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
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
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责
任。如违反《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
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4

                                       河南豫光金铅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