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2-2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企管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投资部门作为
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
关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其协调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在战略委员会的
指导和要求下,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提案工作,并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其中:
(一)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企管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相关产业方面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定期组织进行企
业外部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及企业市场竞争地位的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全体
委员。
2.研究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经营战略,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定位、
产业布局、资源整合及组织机构配置意见,并起草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报公
司领导班子审核修订,待形成提案后提交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
3.组织战略目标和实施步骤的分解,及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部门协调,以保证
战略的正确实施。
4.定期根据公司总体运行状况及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对战略实施组织评估,拟
定战略执行评估报告,并提出战略目标及实施措施的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
核,待完善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二)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投资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把握资本市场动态变化,结合公司发展规划要求,做好公司投融资项目的
实施情况分析和项目风险评估,定期上报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
2.负责对公司需要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方案、合作方基本情况、对外合作协议、
合同及章程等资料进行初审,上报公司经营班子审议,并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形
成提案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需要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提案(包括所有相关资料)
提前 15 天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审批。战略委员会会议时间由董事会秘书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会议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