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 人,代表股份 404,576,696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37.10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
股份 81,776,95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5008%。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
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 404,473,79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
反对票为 102,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1,674,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42%;反对票为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5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398,703,14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82%;
反对票为 5,873,55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8%;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 398,703,14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82%;
反对票为 5,873,55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8%;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81,578,25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0%;反
对票为 198,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0%;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1,578,25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0%;反对票为 198,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3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票为 404,542,39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