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2024-04-1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独立
董事 3 人。实到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为提供担保的
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系基于双方存在的互保关系,担保风
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同意将上述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关联方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
(铅精矿、银精矿、金精矿、铜精矿)》、与关联方江西省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购货合同(铅精矿、铜精矿、银精矿)》、与关联方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氧化锌)》。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
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
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上述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 2023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及 2024 年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均为
公司经营所需,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
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同意将上述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24 年 4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文栋 郑远民 郑登津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