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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9-20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84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
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
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
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和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3)
和《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二)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签署了《借款保证合同》,为上
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27,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8 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 弄 11 号 3 楼 303 室-K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
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
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
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484,671,246.14 元,负债总额
256,441,544.78 元,净资产 228,229,701.36 元,资产负债率 52.91%;2023 年 1-12
月利润总额 59,580,136.62 元,净利润 48,748,064.43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
审计)。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830,958,616.34 元,负债总额
577,315,584.54 元,净资产 253,643,031.80 元,资产负债率 69.48%;2024 年 1-6
月利润总额 31,003,771.50 元,净利润 24,835,662.05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
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借款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借款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4、主债权:主债权为贷款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借款人/债务
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 20124158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5、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所述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
满之日起 3 年。
    (2)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3)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7、保证担保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
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
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
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
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
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6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5.9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
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31.0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