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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雅达: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20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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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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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

员会成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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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内容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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