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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20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处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由
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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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战略委员会成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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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
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
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
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
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累计两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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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成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内容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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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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