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 董事卓敏、谢敬东、陈颖洲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卓敏、谢敬东、陈颖洲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