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作出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 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