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4-12-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由中
化工装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香港”)将其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quipment (Luxembourg) S.à.r.l(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装备卢森堡”)享有的债权合计 47,777.22 万欧元转为对其的股权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变更为参股子公司,装备香港持有标的公司 90.76%股权,公司持有装备卢森堡
9.2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系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
达律师”),审计机构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
计师”),估值机构系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克劳斯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估值机构
以外,同时聘请了 PwC 法律,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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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2、克劳斯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估值机构以外,同
时聘请了 PwC 法律,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
个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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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建将 吴嘉煦 陶 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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