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2024-12-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由中
化工装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香港”)将其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quipment (Luxembourg) S.à.r.l(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装备卢森堡”)享有的债权合计 47,777.22 万欧元转为对其的股权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
司变更为参股子公司,装备香港持有标的公司 90.76%股权,公司持有装备卢森
堡 9.2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
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
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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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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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建将 吴嘉煦 陶 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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