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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氯碱化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5-24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氯碱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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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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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3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4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对提案,按关联性与程序性的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

讨论。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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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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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召集

人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可以

根据临时提案的内容和性质,决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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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本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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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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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两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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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还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

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1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内资股股东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2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也可以持有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

    代表职工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全体职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坚持朴素从简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在股东大会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 1 次,发言不

超过 5 分钟。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

董事长安排发言顺序。

    第五十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每次发言不超过 10 分钟。


                                  13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应遵守会议纪律。不遵

守会议纪律的,可劝其退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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