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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03-06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年3月5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与上述机构办理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

的工作部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准备、会议记录、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一种不能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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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

事会秘书。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
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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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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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与投

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权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

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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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
其他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或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

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十六个课时,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

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董
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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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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