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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06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3 月 5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新国脉数
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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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
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5、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6、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7、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
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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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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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根据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本公司在内,其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应超过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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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人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二十个工作日以前将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提交董事会。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包括《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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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
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提名人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

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并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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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公司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
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或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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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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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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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
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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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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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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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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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4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

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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