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6-27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
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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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由 9-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
事长 1-2 人,可设职工董事 1 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确定年度薪酬预算方案和清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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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
法,签订年度和任期业绩合同,科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
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等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
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对公司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和评价;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
事项;
(二十)审议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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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 公司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上至净资产 10%以下的单项对外投
资、委托理财、股权转让及清算退出;
(二) 公司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上至净资产 10%以下的单项收购、
出售资产;
(三) 公司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上至净资产 20%的单项贷款;
(四)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单项
担保、抵押及质押;
(五)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前提供的担保或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前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
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七)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
但不超过 5%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10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核销;
净值超过 20 万元的单件固定资产的报废;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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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
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
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董事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
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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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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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各专门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开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独立
董事可在两个或三个委员会中任职;
(二)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可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出草案,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
董事会审议。如专门委员会对讨论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可下次再议,
或将不同意见带到董事会议讨论;
(三)专门委员会属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一切议案均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才有效;
(四)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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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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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当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
会秘书提交由全体联名董事签名的提议函;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或
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提议函,并
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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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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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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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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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事
人数。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
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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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
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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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
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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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
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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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决议公告、决议执行和档案保存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决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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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拟就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由董事
会秘书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讨论通过,
最后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每年编报两次,总经理工作报告由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
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安
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
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中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行的,被
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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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指定
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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