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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2024-07-03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经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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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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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情况下,就议题向公
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在三日内
由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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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
录或书面资料备查。
      监事会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
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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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要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特
殊情况,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邮寄至公司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
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
决议及记录。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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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
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
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
议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监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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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名确认。监事对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出席会议的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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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废止。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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