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申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 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上海市宁波路 1 号申华金融大厦 6 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 表股份 451,858,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21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447,65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04,6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 1.00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49,316,5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4374%;反对 2,438,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96%;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 提案 2.00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49,316,5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4374%;反对 2,438,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96%;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 提案 3.00 《2023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49,316,5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4374%;反对 2,438,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96%;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 提案 4.00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49,167,7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4045%;反对 2,601,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8%;弃权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2,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1.0144%;反对 2,601,9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655%; 弃权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01%。 提案 5.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47,989,7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1438%;反对 3,765,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33%;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案 6.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5401%; 反对 2,558,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704%;弃权 103,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3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1.5401%;反对 2,558,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704%; 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9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提案 7.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49,196,5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4109%;反对 2,558,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2%;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3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1.5401%;反对 2,558,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704%; 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95%。 提案 8.00 《关于公司(不含子公司)2024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49,347,0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4442%;反对 2,431,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81%;弃权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I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