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 况的专项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信 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 董事霍文营先生、卢太平先生、王扬女士、仲为国先生的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霍文营先生、卢太平先生、王扬女士、仲为国先 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