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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2024-09-24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 2024-045 号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
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信达地产”)与公司关联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鑫盛利保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利保”)共同参与认购芜湖信华邦
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份额。合伙
企业总认缴规模为65,050万元,其中安徽信达地产认缴34,950万元,
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由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质较为特殊,对其所预测的未来收益在
实现时间和金额上存在不确定性,故此类投资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信达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
投资”)之控股股东,鑫盛利保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之下属企业,
本次共同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年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额度范
围内的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为发挥协同拓展业务优势,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信达地产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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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中国信达、鑫盛利保共同参与认购合伙企业份额。合伙企业总
认缴规模为65,05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鑫盛利保认缴出资100万元,
占合伙企业规模的0.15%;中国信达作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认缴出资
30,000万元,占合伙企业规模的46.12%;安徽信达地产作为有限合伙
人以现金认缴出资33,650万元及以持有的芜湖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20%股权作价1,300万元出资,占合伙
企业规模的53.73%。
     本次共同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适用于公司第一百零
三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
务重组、委托贷款、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等授权
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年度关联交易议案》”)相关事项,无
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上
述年度关联交易授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注册资本:3,816,453.514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04月19日
     主营业务:(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
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
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
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
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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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
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鑫盛利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长江中路 92 号雨耕
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 3 楼 317-1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硕
     注册资本:9,000.72240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6月25日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及金融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
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信达投资下属企业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关联关系介绍
     中国信达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之控股股东,鑫盛利保为公司
控股股东信达投资之下属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中国信达、鑫盛利保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此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存续期
     安徽信达地产与中国信达、鑫盛利保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推动项目
的开发建设。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合伙企业名称:芜湖信华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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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长江中路 92

   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 3 楼 314-104 号。
        3、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4、存续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48 个月。
        (二)合伙企业规模和投资方式
    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鑫盛利保             普通合伙人      现金                100                0.15%
 中国信达             有限合伙人      现金               30,000             46.12%
安徽信达地产          有限合伙人   现金+股权             34,950             53.73%
    合计                                                 65,050             100.00%
        鑫盛利保以现金 100 万元认缴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中
   国信达以现金 30,000 万元认缴合伙企业份额;安徽信达地产以现金
   33,650 万元及以持有的项目公司 20%股权作价 1,300 万元认缴合伙企
   业份额。
        合伙企业拟投资安徽省芜湖市某项目。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开工
   建设,预计总货值约 11.90 亿元。合伙企业将根据协议约定,在各项
   付款条件满足后,根据项目申请分笔支付投资款项。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
        (一)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鑫盛利保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
        (二)投资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合伙企
   业自身及作为项目公司股东需决策的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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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委会成员 3 人,由鑫盛利保、中国信达、安徽信达地产各推荐 1 名
委员,合伙企业的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各合伙人的合作地位及主要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协议约定管理、运用合伙企业财产;
     (2)根据协议的约定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垫付合伙企业费用,有
权要求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4)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享有的其他权
利。
     普通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为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从事经营管理活
动,应当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的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遇国家相关政策的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合
伙各方可就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5)应当严格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合
伙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及审计报告,并且在发生重大事项时提交专项报
告;
     (8)开展投后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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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协议的约定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协议的约定获得收益分配;
     (3)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5)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6)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
务资料;
     (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
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
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有限合伙人享有的其
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
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2)保证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自
己向合伙企业出资,不存在代持;
     (3)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适用法律、其组织文件、
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5)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6)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企业亏损
或者终止的责任;
     (7)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但适用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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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
     (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9)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四)出资安排
     安徽信达地产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出资金额不超过 34,950 万元。
     (五)收益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由项目公司按年向合伙企业支付。安徽信达地
产负责项目开发建设,允许项目公司实现销售回款后提前偿还合伙企
业投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合伙企业首先向中国信达分配投资本息,
再向安徽信达地产分配其投资本息。
     (六)退出安排
     中国信达通过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后从合伙企业退伙或转让合
伙企业份额或合伙企业清算注销的方式实现退出;鑫盛利保收回执行
合伙事务报酬及实缴出资后通过合伙企业清算实现退出;安徽信达地
产通过合伙企业清算实现退出。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投资事项旨在发挥协同拓展业务优势,提高公司资金流动性。
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次交易可能存在投资决策风险、以及投资后不能实现预期收益
的风险。安徽信达地产独立操盘项目,对项目的开发进度和资金安排
进行有效控制,保障投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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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适用于公司第一百零三次(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年度关联交易议案》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及董
事会。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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