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阳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8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 粤天成意字第[FG0027-2 号]
致: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列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了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
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仅就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
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
公告方式作出。
2、2024 年 5 月 17 日,贵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有效投票时间内以及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在有效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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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
省韶关市乳源县侯公渡镇东阳光工业园区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红
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贵公司及本所律师的统计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40,727,418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44.4852%。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
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340,094,018 股。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未有贵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通知》,贵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进行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3、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
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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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贵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开展票
据池业务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成员薪酬考核方案的
议案》及《关于第十二届监事会成员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在审议《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度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时,因涉及关联交易,在贵公司有关关联股东按
照有关规定要求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在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张红伟先生、邓新华先生、李义涛先生、胡来文先生、张
光芒先生及王文钧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在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了覃继伟先生、付海亮先生及谢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在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唐火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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