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 2
本所律师声明: .................................................................................................................... 3
正文 .................................................................................................................................................... 5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收购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依据 ................................................. 8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 ..................................................................................................... 9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10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11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1
七、结论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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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山西潞安、收购人 指 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
阳煤化工、上市公司 指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资运营公司 指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潞安化工集团 指 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潞安集团 指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阳集团 指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阳煤金陵、一致行动人 指 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资委 指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阳集团拟以包含阳煤化工 24.19%股权在内的部分资
产作为增资标的对收购人实施增资,增资完成后收购人
本次收购 指 直接持有阳煤化工 24.19%的股份,进而导致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或影响阳煤化工 37.22%的股份,
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第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修订)》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
意见书》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
《收购报告书》 指
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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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18 第 0530 号
致: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
本所受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为
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本次收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6 号》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可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本所律师对收购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已经进行
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收购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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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按照相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
任何保证;
7.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8.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在行或列数值合计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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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MA0JXWG62E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张卫国
注册资本 186,907.674874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02-14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电器辅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
金属工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配件
经营范围
批发;润滑油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土地使用权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肥料销售;塑料制品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
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登记机关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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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 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 )阳煤金陵
根据阳煤金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阳煤金陵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2476415E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住所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怀
注册资本 12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11-07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
经营范围
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阳煤金陵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阳煤金陵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1. 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
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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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1)阳煤金陵
根据阳煤金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阳煤金
陵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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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
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
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
制;……。”
根据收购人及阳煤金陵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
购人及阳煤金陵同受山西省国资委实际控制。因此收购人与阳煤金陵属于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
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s://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效存
续,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依据
(一)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事由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华阳集团直接持有 24.19%的上市公司股份,阳煤金陵直接持有 13.03%的上市
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西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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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 24.19%的股份,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阳煤化工 37.22%的股份,实际控制
人仍然为山西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合法性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收
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山西潞安和华阳集团均为山西省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收购前后,阳煤化工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均为山西省国资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未导致阳煤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之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
1. 山西国资运营公司签发《关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山西潞安化工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通知》(晋国资运营函〔2020〕345号)及《关于移交华阳新材料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 6 家子公司管理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资运营函〔2021〕
124 号),于2020年8月7日设立了潞安化工集团,并确定由原阳泉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2020年10月26日已更名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优质化
工资产及配套煤矿资产对山西潞安实施增资扩股。
2. 2021年6月28日,潞安化工集团与华阳集团签署《专业化重组协议》。
3. 2021年6月28日,华阳集团与山西潞安签署《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4. 2022年6月28日,华阳集团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分别对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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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2年7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438号”《经
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决定对收购人收购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七家
公司股权案不予禁止。
6. 2023年12月27日,山西潞安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对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7. 2023年12月28日,潞安化工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华阳集团对山西潞安化
工公司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议案》。
8.2024年1月16日,山西潞安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股权
比例的议案》。
9.2024 年 1 月 16 日,华阳集团与山西潞安签署《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书之补充协议》。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合规审查确认;
2.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3.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此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外, 本次收购
相关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并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在完成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且本次收购交易各方
在依法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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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 16 号》的有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并通知阳
煤化工,由阳煤化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
收购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业务。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
违法行为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
员的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
消息买卖阳煤化工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禁止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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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收购人
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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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季 伟:
吕 希: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