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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魏志华-已离任)2024-04-1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魏志华-已离任)

    本人魏志华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届董事会,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为公司科学决策及规范运作提供专业意
见。现将 2023 年本人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和工作经验,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本人系财务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亿联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 年 10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连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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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仔细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董事会决

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2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任职期内,本人在认真审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专业能
力和经验谨慎履职,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利润分配、会计政策变更等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核,共计出具独立意见(含事前认可意见)6 份,认为公司有关事项均履行了

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023
年任职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3 年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充
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及监督作用;此外,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
出席应出席的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 年任职期内,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情况

    本人就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计相关问题认真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情况的
汇报,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并及时掌握审计进展情况,保障年度审计工作的
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本人听取内部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安排,并就重点审计事项进
行沟通和交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优化。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机会,与中小股东就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利润分
配等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并解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六)参加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现场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密切
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指标;同时通过会谈、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人员保持日
常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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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管理层与我保持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
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等各类会议前,能够及时发送会议
材料,事先进行必要沟通,对本人提出的要求和问题能够及时回复,积极有效配合本人履

职。


       三、2023 年度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的事前审核,对其必要性、客观性
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后发表了独立意见,我

认为上述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接受的服务,具体合作时交易各方将遵循公平、公
开、公正和诚信原则,相关交易不具有排他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人
对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的事前审核,公
司明确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下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审核
要求,且公司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承诺均能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认为公司严格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按时发布定期报告,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

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
的状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对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我认为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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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独立

性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要求,且其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出具的各项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本人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本人对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认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
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市场基本行情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3 年度,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
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密切关注公司的治理运作和决策进展,在推动公
司治理结构完善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        魏志华

                                                          202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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